被判替徐翔赔偿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不服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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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关于徐翔被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上百万元损失的消息引发市场关注。当前,此事有了新的进展。

  文峰股份(601010)近日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相关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文峰股份此番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被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番上诉,文峰股份给出了三个理由:

  其一,公司称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其二,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其三,公司认为案件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早前,刘某某等4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

  原告指出,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名原告提出了从7万元到58万元之间不等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

  今年9月初,南京中院依据此前徐翔、徐长江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已被刑事处罚,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认定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此前,徐翔、徐长江2017年均被判决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与徐翔认识后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南京中院发布的上述一审判决书进一步披露,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陈赛静等16个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期间共有93个交易日,账户组在40个交易日有成交,占比43.01%。

  在股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账户组买入量明显放大,在承接徐长江大宗交易平台股份期间也有买入行为。同期,上证综指涨幅44%,文峰股份涨幅256%,偏离211.8个百分比。此前同时段换手率为115%,其间换手率345%。

  徐翔通过上述方式买卖文峰股份股票获利4.5亿元左右。徐长江减持套现67.6亿元,盈利51.5亿元,违法所得34.1亿元。徐长江减持之后,按照双方约定应付给徐翔报酬10亿余元,但(因东窗事发)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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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中院认定,徐翔等人的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2月23日,影响消除日为2015年5月27日,其间(投资者)交易文峰股份股票的行为与徐翔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目前,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文峰股份称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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